电商普法:“微商”与“网络传销”你分得清吗?
你身边是否有这样的亲戚或朋友,天天在群里和朋友圈推销某不知名品牌的产品,还会劝说你一起创业或者以此为副业,并且加入的门槛很低,只需要向她缴纳一笔钱就可以以优惠价格拿到一批产品。谨慎的人总会觉得这种模式有些不靠谱,甚至认为具有构成传销的嫌疑。
“互联网+”这一新引擎的带动下,电子商务在中国的发展如火如荼,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电子商务市场。尤其是《电子商务法》出台以后,更是为电子商务的健康、良性发展指明了方向,同时表明了国家鼓励发展电子商务的积极态度。微商作为电子商务的创新商业模式,在这几年以不可思议的速度扩张开来,几乎渗透每个人的朋友圈。
需要注意的是,微商经营过程中存在异化为网络传销的法律风险。微商是基于移动互联网的空间,借助于社交软件为工具,以人为中心,社交为纽带的新型商业模式。但是,因为微信平台的用户群十分庞大,与人们的工作生活紧密联系,所以容易成为网络传销的载体。
所谓网络传销就是传统传销与互联网结合的结果,指利用网络平台进行传销,通常有自己的网站,通过拉人加入,人拉人然后发展下线,下线越多挣的越多,是传统传销的转型。
但是,网络传销较传统传销的隐蔽性和欺骗性更强。普通群众往往知道传销害人害己,但是也不会想到自己仅仅是通过朋友圈买卖个物品、投资个项目怎么就成了传销了呢。这是因为网络传销作为有组织犯罪活动,只有前面真正的策划人、设计人和对模式实际操控的人,才是模式和程序的设计者,而后加入人员更多的是跟随着模式,依照已定的程序行事。[1]这种情况下,后加入人员的即使成为骨干成员,也很难认定他存在传销的故意。
1.入门费问题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通过交纳入门费的形式牟利是最简单直白的传销模式。只不过网络给这一传销模式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借助互联网平台,降低了成本、加快了扩散速度,隐蔽性也更强,往往通过租赁服务器,开发网络传销软件就可以诱导用户注册成为会员,诱骗其参股并参与到扩散传销活动,在这个过程中,并无实体传销活动场所,并且由于会员能够自愿参加,随时退会,并无对人身自由的控制。[2]
2.团队计酬问题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通常来说,团队计酬或返利的经营模式是可取的,例如,团队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进行计酬或返利;但是如果是以此为幌子,团队实际上是基于人员数量增加进行计酬或返利的,就构成了传销。
实务中,比较难处理的是将销售业绩和人员数量增加两种计酬依据混合的传销类型。这时必须考虑哪种计酬依据为主、哪种只是伴随。必须从销售商品的销售价格和应有的价值,谁占比重大小上衡量,是否“价格虚高”,“虚高”部分是否转化成了使变相“拉人头”之动力。即价格与价值考量上,是否货真价实、物有所值、物美价廉。[3]
3.层级和人数问题
《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对于层级概念与结构的认定标准存在着争议,有观点认为,应按照传销组织中设立的内部人员级别确定层级数量;有观点认为,层级的划定要根据行为人在传销体系中的作用和地位分成相应的类别,对应相应的层级;还有观点认为,应根据发展人员的先后顺序和同一时期发展人员数量确定传销组织的层级数量。[4]每一种观点都有合理性,但每一种观点都无法完全应当网络传销中的复杂情况。
网络传销的扩散范围更广,支线众多,层级结构不够稳定不够明确,还存在为了晋升级别虚报下线人数,或者借用、冒用他人身份提高人数等等情况。所以要客观公正地认定网络传销中的层级往往还需从整体上综合各种因素把握。
注释:
[1] 张元龙:《电子商务领域常见罪名辩护焦点与难点问题解析》,登录网页:https://mp.weixin.qq.com/s/Kr0mTymgYIQOB1fQMOK3Kg,游览时间:2020年4月15日。
[2] 王星皓:《网络传销犯罪的法律问题探讨》,载《法制与社会》,2019年17期。
[3] 同注释[1].
[4] 金琳:《网络环境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入罪分析》,载《人民检察》,2018年11期。
作者:陈小乐,北京交通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研究生